《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发表时间:2019-01-06 00:00 《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文件精神,现已起草《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28日。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 电话:010-82260745、82262674 邮箱:yangsw@cnca.gov.cn、guanjw@cnca.gov.cn 附件: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建设,规范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以下简称绿色标识)使用,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的相关要求,本着“市场导向、开放共享、社会共治”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发布绿色标识,并对绿色标识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认证机构获得市场监管总局“绿色产品认证”业务批准后,方可使用本办法所述绿色标识。 相关认证机构、企业使用绿色标识时,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绿色标识的适用范围: (一)认证 认证活动一:列入国家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认证机构应依据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中的标准,按照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认证活动,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应依据本办法使用绿色标识; 认证活动二:尚未列入绿色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推行统一的涉及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等绿色属性(如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等,以下简称绿色属性)的认证制度,认证机构应依据相关制度所明确的评价依据及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认证活动,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应依据本办法使用绿色标识; 认证活动三:尚未开展以上所述认证活动的领域,认证机构/认证联盟可编制涉及绿色属性的认证方案,认证机构/认证联盟应根据市场和产品实际确定合理的绿色属性评价依据及认证规则开展认证活动,认证机构/认证联盟和获证企业可依据本办法使用绿色标识。若市场监管总局已公布重点领域产品绿色属性评价依据、评价项目、限值指标等最低技术要求的,相关认证活动的依据不得低于该最低技术要求。 (二)自我声明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推行涉及绿色属性的合格评定制度,若制度允许采用自我声明方式实施,则可允许满足相关评价依据和自我声明要求的企业使用绿色标识,有关具体要求及绿色标识使用方式需在制度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绿色标识的图案样式如下: (一)图案一:绿色标识图案一应用于本办法所述认证活动一。 (二)图案二:绿色标识图案二应用于本办法所述认证活动二。 具体涉及绿色属性认证制度实施中,如需增加相关识别图案及说明的,需在相关认证制度方案中予以明确。 (三)图案三:绿色标识图案三应用于本办法所述认证活动三。
第五条 允许采用自我声明方式实施的涉及绿色属性的合格评定制度,自我声明企业可使用以下绿色标识图案。 标识下方“XXXX”代表自我声明产品所涉及的绿色属性,具体图案及声明信息需在对应制度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绿色标识的矢量图 (暂空) 绿色标识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 第七条 除认证机构或自我声明制度方案另行要求外,企业可自主选择任意合理方式(如印制、模压等)在产品本体、包装、说明书、操作系统、电子销售平台等位置展示绿色标识。 原则上,绿色标识的颜色选用白色底版、绿色图案。确需根据设计进行调整的,相关底版和图案颜色应视情况合理选择。 第八条 认证机构或自我声明企业使用绿色标识的同时,应在中国绿色产品标识认证信息平台(www.chinagreenproduct.cn,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上完成合格评定信息报送。所报送内容包括产品及企业信息、合格评定方式、认证/检测机构信息、获证证书信息及产品绿色属性的评价依据、评价项目、限值指标等技术要求。 获得认证的产品,应由认证机构完成信息报送。 采用自我声明方式完成合格评定的产品,应由生产者完成信息报送;对境外企业,原则上应由具有境内法人资格的授权代表完成信息报送。 第九条 同一产品获得两家及以上绿色属性认证证书、同一产品采用多种合格评定方式完成绿色属性符合性评价的,信息平台通过企业数据及产品型号对该产品所涉及全部绿色属性合格评定信息予以整合发布。 第十条 完成信息报送后,信息平台提供含有对应产品绿色属性信息的二维码,企业可自行选择将此二维码标注在对应产品本体、包装、说明书、操作系统、电子销售平台等位置,以供政策采信或消费识别选择。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开展本办法所述认证活动三并使用绿色标识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重点领域产品绿色属性的评价依据、评价项目、限值指标等,市场监管总局在信息平台中统一公布评价最低技术要求,认证机构认证活动的依据不得低于该最低技术要求; 2.对市场监管总局未统一公布所对应绿色属性评价最低技术要求的产品,认证机构应根据市场和产品实际确定合理的绿色属性评价依据、评价项目、限值指标等技术要求,并在信息平台备案后予以公布; 3.获证产品使用绿色标识后,原则上不得再使用所对应的其他单一绿色属性的认证标识。 第十二条 采用自我声明方式开展涉及绿色属性评价并使用绿色标识的,相关制度方案中还应明确绿色属性评价依据、评价项目、限值指标等技术要求。 使用绿色标识的自我声明产品原则上不得再使用所对应其他单一绿色属性合格评定标识。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依托绿色产品标准化工作组,分领域组建绿色产品合格评定技术专家工作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负责确定重点领域产品相关绿色属性的评价依据、评价项目、限值指标等评价技术要求。 绿色产品标识使用过程中出现涉及产品评价依据、评价项目、限值指标等技术争议时,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组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绿色标识使用方应建立具体管理措施,确保绿色标识依据本办法正确标注和使用。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绿色标识使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建立信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对发现绿色标识使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绿色标识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对绿色标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9年X月1日起实施。 |